在当今社会,随着信用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,"老赖"(即失信被执行人)这一群体逐渐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,一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,部分"老赖"依然能够乘坐高铁一等座甚至商务舱出行,这无疑与公众对"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"的预期相悖,为何在法律明文规定下,"老赖"仍能享受如此便利的出行服务?这背后涉及法律执行、信息共享、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复杂问题。
信息不对称与执行漏洞
信息不对称是导致"老赖"能够乘坐高铁一等座的重要原因之一,尽管法院系统已将"老赖"信息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,并对外公布,但实际执行中,由于技术手段和人力资源的限制,难以实现全时段、全渠道的实时监控,这导致部分"老赖"能够利用信息空白期,通过非正规渠道或利用他人身份购票,从而规避了高铁购票系统的自动识别与限制。
法律与执行的衔接问题
法律条文虽已明确,但执行层面的困难不容忽视,在具体操作中,如何界定和执行"老赖"的出行限制,尤其是对高铁等交通工具的购票和乘车行为,存在一定难度,需要铁路部门与法院系统之间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;也需要考虑实际操作中的可操作性,如如何准确识别购票者是否为"老赖",以及在发现后如何迅速而有效地采取措施。
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
"老赖"能够乘坐一等座还反映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性,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应包括全面的信息收集、准确的信息共享、严格的信用惩戒以及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,当前,虽然国家正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但仍然存在信息孤岛、信用惩戒措施不够细化等问题,这为"老赖"提供了可乘之机,也削弱了法律威严和社会公信力。
解决之道:强化执行与完善机制
针对上述问题,首先应加强法院与铁路等交通部门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,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和监控能力,确保"老赖"无法通过任何渠道购买到高铁票,应进一步细化信用惩戒措施,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相应限制措施,并提高其可操作性和执行力,加强社会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,形成"守信激励、失信惩戒"的良好社会氛围。
还应建立健全的信用修复机制,为因特殊原因暂时失信的个人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,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,也有助于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稳定。
"老赖"能够乘坐一等座的现象,暴露出我们在法律执行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的不足,只有通过不断优化执行机制、加强信息共享、完善社会诚信体系,才能真正实现"一处失信,处处受限",让法律的力量真正落到实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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